我的税务案件日志 总经理妻子年薪1200万韩元,国税厅说是假的,税务审判院推翻了判决

#. 庆南的一家中小企业。总经理的妻子自公司设立之初就是注册董事。2021年至2024年,每月都按时领取薪资。合计1200万韩元。但是当前来税务调查的调查员视察办公室时,发现没有她的工作位置。既没有出入记录,也没有她制作的业务文件。国税厅认定这笔钱是"假工资",对其征收法人税。
实际上,向不真正工作的配偶或子女支付公司款项作为薪资的"虚假人工成本"是税务调查的常见查处项目。最近甚至出现了医疗机构之间互相交换聘请对方配偶的"薪资互换"现象,以至于国税厅都不得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但并非所有配偶薪资都最终被认定为假的。今年8月,税务审判院推翻了该案件中国税厅的处分决定。跟随案件日志,我们可以看到课税与救济的分界点。
案件日志,四年薪资,翻盘经过
△2021年 = 总经理配偶A女士,自公司设立之初作为注册董事和股东的身份,开始在该公司领取薪资。系非常勤制,年薪水平为2400万至3600万韩元。
△2021年至2024年 = 跨越4个会计年度,共支付薪资1200万韩元。账簿上列为人工成本。同期公司的员工数及总薪资继续减少,年中离职的员工众多。
△之后 = 釜山地方国税厅启动法人税综合调查。判定办公室内没有A女士的工作场所,且不存在出入卡记录、业务文件等能证明工作事实的客观证明材料。
△课税 = 马山税务署将A女士薪资认定为虚假人工成本,作为不可扣除费用处理并征收法人税。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税务审判。去年税务审判院的平均处理日期为225日,从收到课税通知书到得出结论需要半年以上的争讼过程。
△2026年8月12日 = 税务审判院判定:"认定为虚假人工成本的处分有误",决定将2021年至2024年的薪资计入扣除费用,重新计算税额(审判2026第1724号)。
审判院关注的三个要点
审判院的逻辑并非简单的温情判决。其一,法人税法施行令规定,支付给非常勤董事的报酬,除非属于不当行为计算否认的情况,否则应认定为可扣除费用(施行令第43条第4项)。"没有工作位置"这一事实本身对非常勤董事并非致命打击。实际上,调查当时获得的座位配置图显示,大部分座位都是空的。在该办公室内没有座位的人不仅仅是A女士。
其二,公司的实际情况支持其主张。审判院认为,在一个员工数及工资总支付额逐年减少、离职员工频繁出现的公司,注册董事实际上必然要承担更多工作,这种解释"不能认为有不合理之处"。
其三,金额问题。A女士的年薪低于其他员工的平均水平(约5000万韩元)。这与虚假薪资案件的典型现象相反——通常是那些不工作的家庭成员获得比员工更多的报酬。
分叉点在于是否"积极隐瞒"
配偶薪资是作为课税处理结束,还是演变为刑事案件,存在不同的分界点。如果被认定为"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税务犯处罚法》第3条),过期时限通常从5年延长至10年,还可能被举报。审判院在一起取得税案件中,虽然认可了少报申报,但因不存在虚假合同书或代理账户等积极隐瞒行为,而否定了不正当行为(审判2024地1201号);反之,在法人销售额被法人高管个人账户接收并作为暂付款收回而虚假列账的案件中,认定了不正当行为,开启了10年课税期限(审判2026首1436号)。
最终,公式可以总结如下。只要说明了是否为注册董事、公司的人力状况、薪资的相对水平这三个要素,"没有座位的配偶"也会获得救济。反之,如果从伪造劳动合同开始就制造虚假外形,那么就属于税务欺诈领域而不是虚假薪资。去年税务审判院的采纳率为23.5%。四件案件中三件是国税厅胜诉。该案件翻盘并非侥幸,而是因为积累了四年值得说明的事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