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市环境局高管公务员长期担任环保设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的持股记录得以确认。
18日,根据水原市等部门的信息,水原市环境局属下的高管公务员A某(环保类公务员)在环保设备企业K公司的法人登记簿中被记载为董事,并已多年任职。
根据法人登记簿记载,K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环保设备工程业、园林工程业、供排水设备工程业、机械设备工程业,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等。2012年还添加了新可再生能源和发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等经营范围。
A某作为法人登记簿中的法定代表人被直接确认的期间为2011年12月至2020年3月,共约8年4个月。
2011年12月以董事身份续任,2014年3月从董事职位辞职,同日重新就任为董事,随后于2017年3月以董事身份续任,并于2020年3月离任。
最初任命时间早于2011年12月。这是因为2011年12月的登记原因不是表示最初任命的"就任",而是任期满后再次任命的"续任"。不过,目前在大法院互联网登记处的法人登记簿上无法确认最初的任命时间。
确认了A某持有K公司股份的记录。
根据NICE评级信息基础的企业信息,A某在K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3.5%。但仅根据该信息无法确认其目前是否仍保有相同股份。法定代表人B某的持股比例记载为49.0%。据悉,B某也是出身于水原市厅的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法》等规定了公务员营利业务与兼职的标准。
《地方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公务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未经所属机关负责人许可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地方公务员廉政规范》第10条针对营利业务禁止规定,包括"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董事等高管"和"对与自身职务相关的他人企业进行投资行为"等内容。
行政安全部的《地方公务员廉政相关例规》对此进行了更具体的说明。私营企业的董事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非法定代表人,"对与自身职务相关的他人企业投资"包括购买与职务相关的股票、债券等以及对营利事业的股份投资等,已明确规定。
市政府确认,A某关于在K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或营利业务相关申报均未进行。市政府同时表示,私营企业高管无论是否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均不能兼职。
市政府已启动对A某的调查,同时将采取措施加强公职社会内对廉政规范的认识。
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兼职的指导每年通过1-2份公文发送,并确保所有公务员都能获取相关信息。我们将运营自主申报期,使可能遗漏的兼职事项能够自发进行整顿,并对全体职员加强《地方公务员廉政规范》认识,强化监督,以符合公职社会所要求的廉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