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市(市长朴承原)成为全国地方政府中首个制定《宪法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的政府。
"宪法友好城市"是指将大韩民国宪法所包含的"国民主权"基本原理自然地反映在市政全领域,保障市民基本权利,实现民主主义和自治分权价值的城市。
该市表示,《光明市宪法友好城市建设及支援条例》在18日召开的光明市议会第302次第1次定例会本会议上得到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10月公布后立即生效。
本次条例制定的意义在于,最贴近国民和市民、开展行政工作的地方政府以条文形式明确了将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价值在市民日常生活和地区社会中实现的意志。
条例内容包括△市长和公务员的责务△宪法友好城市基本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推进实绩的检查和评估△市民宪法教育与参与·宣传等宪法友好城市建设所需的基本事项。
赋予市长每五年制定·实施"宪法友好城市基本计划",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推进年度实施计划的责务。同时,通过检查·评估推进实绩并将结果反映到下一年度计划中,提高政策的连续性和执行力。
同时明确了公务员的责务,以确保宪法价值不仅停留在特定部门的个别事业中,而是成为行政全领域的原则。公务员应在职责履行中体现宪法所追求的价值,保护市民权益,并努力扩大市民的政策参与。
将设立"宪法友好城市建设委员会",审议宪法友好城市建设的主要政策和事业。委员会计划由不超过15名成员组成,包括专家、市议员、市民代表等各种主体。
将面向市民和公务员推进定制化宪法教育,扩大讨论地区现安与宪法价值的公论场和熟议项目的规模。
同时,为加强与同心宪法价值和市民主权的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将推进成立"宪法友好城市地方政府协议会"。计划通过共同研究和教育、政策交流等方式,分享光明市的经验,并将重视市民尊严和权利的地方行政潮流向全国推广。
光明市市长朴承原表示,"宪法不应该是停留在法典中的价值,而应该是保护市民生活和指引行政方向的准则",并表示"将市民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置于行政的中心,打造市民主权转化为实质权利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