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州市为了防止与财产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和民愿,正在公告"财产税征税基准日(每年6月1日)制度"。
由于最近在征税年度内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案件增加,纳税人要求根据不动产所有期限对财产税进行分摊征税,现说明:财产税与所有期限无关,每年6月1日现在拥有征税对象不动产(土地、建筑物、住宅)的人成为纳税人。
即6月1日之前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买方承担该年度的纳税义务;6月2日之后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卖方承担该年度的纳税义务。
最近通过《公认房地产经纪人法实施规则》修改(2017.1.20.),在中介对象物确认说明书中添加了"财产税由征税基准日(6.1)对象物业所有者承担纳税义务"的条款,使不动产交易当事人之间能够充分调整纳税负担。
根据上述内容,市政府为了正确理解征税基准日制度,在不动产实交易申报及获得税申报时发放财产税征税基准日制度公告文件,使纳税人能够提前了解相关内容。
财产税相关咨询可致电阳州市政府税务课(8082-5521)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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